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3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34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新安律師上列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玖拾玖年拾月拾捌日九十九年度審訴字第三四三七號關於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43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故上述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靖茹法官張震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邱家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