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3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34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新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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