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85號原告文心大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戊○○追加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追加被告丙○○
丁○○上一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被告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此部分依法固毋庸繳納裁判費,惟經刑事庭於民國99年5月27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於99年
7月26日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追加被告乙○○、丙○○、丁○○3人,就追加之訴部份,依法應繳納裁判費,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柒萬肆仟壹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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