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二)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二)字第35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8月11日執行羈押,至99年11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佐以本件依通聯紀錄資料及證人甲○○於警詢時、證人 陳明仁 於偵訊時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原審依法傳喚、拘提未獲,經通緝後始行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再衡之常情,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串證之高度可能,被告已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且本案尚有證人待傳,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串證之可能。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為確保日後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99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復生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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