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險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99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抗告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10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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