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8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忠軍 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11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阮忠軍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4月22日執行羈押及99年7月22日、99年9月22日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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