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親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四七號
原告甲○○○被告甲○○○之子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百八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乙○○之婚生子女即被告甲○○○之子之住所地係在台中縣○○鄉○○村○○路二二一之三三號,此有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簡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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