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