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在案。玆因認有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在案。玆因認有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