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陸佰壹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九0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九八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二一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王淑珍~FO~T40
計算書
一、第一審(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1、郵費:新台幣(下同)五百四十四元聲請人原給付七百元,扣除退郵一百二十二元及確定證明書三十四元
000-000-00=544
2、裁判費:九千五百六十一元小計:一萬零一百零五元
二、第二審(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九0號)
1、郵費:一千三百元
2、裁判費:十四萬三千四百元小計:十四萬四千七百元
三、第三審(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九八號)
1、郵費:三百四十元
2、裁判費:一十四萬三千四百零一元小計:一十四萬三千七百四十一元
四、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
五、結論:二十九萬八千六百一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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