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確定在案。嗣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五月底又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一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屬實,有右揭刑事判決正本在卷可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婉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