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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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96號
原 告 詹陳月
詹秀美
詹水發
詹水森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義正 住宜蘭市○○街○○○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忠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捌拾陸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