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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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96號
原   告  詹陳月
       詹秀美
       詹水發
       詹水森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義正   住宜蘭市○○街○○○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忠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捌拾陸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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