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71號
原   告  葉景煌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雅琳 間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400
元(28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380元,合計106,400元
),應徵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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