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善民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善民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配偶」應
更正為「前配偶」、第3行「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應更正
為「於兩人婚姻存續期間之民國105年12月9日」外,其餘均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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