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96年度偵字第60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緩字第2006號、97年度執聲字第1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五角扳手壹支、接水管壹條,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犯竊盜罪,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607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6年4月16日確定,97年4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五角扳手一支及接水管一條係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4月16日以96年度偵字第607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6年4月16日確定(因緩起訴處分係經告訴人同意,不得聲請再議),並於97年4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案扣押之五角扳手一支及接水管一條,均係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首揭說明,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