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三七號
原告丁○○被告丙○○
戊○○庚○○乙○○辛○○甲○○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丙○○、戊○○、庚○○應就其被繼承人 蔡秀珍 遺產即坐落台中縣○○鄉○○段新庄子小段七0地號旱面積五千八百零五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丙○○、戊○○、庚○○應就其被繼承人蔡秀珍遺產即坐落台中縣○○鄉
○○段新庄子小段七0地號旱面積五千八百零五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㈡被告等應依如附件所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沙調字第一七號調解筆錄內容為履行共有物分割。
㈢被告等應就上開分割結果協同原告辦理分割登記。
二、陳述:被告丙○○、戊○○、庚○○等之被繼承人蔡秀珍(業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死亡),前曾與原告及其餘被告分別共有台中縣○○鄉○○段新庄子小段七0地號旱面積五千八百零五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共有土地),原告、蔡秀珍、被告乙○○、被告丙○○、被告辛○○、被告甲○○及被告己○○之應有部分均各為七分之一。兩造於鈞院沙鹿簡易庭業以九十年度沙調字第一七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同意履行如附件所示之分割方案在案,惟被告丙○○、戊○○及庚○○雖於調解時亦同意就被繼承人蔡秀珍之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惟並未記載於調解筆錄中,渠等嗣後卻又不願配合先行辦理繼承登記,致系爭共有土地無法逕行辦理分割登記,故提起本件履行契約之訴。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系爭調解筆錄各乙份為證。
乙、被告己○○部分:認諾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
丙、被告丙○○、戊○○、庚○○、乙○○、辛○○、甲○○部分: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丁、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沙鹿簡易庭九十年度沙調字第一七號調解筆錄案卷。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丙○○、戊○○、庚○○、乙○○、辛○○、甲○○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繼承系
統表、戶籍謄本及系爭調解筆錄等各乙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調解筆錄核閱無訛,並為被告己○○所不爭執,又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丙○○、戊○○、庚○○、乙○○、辛○○、甲○○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屬實在。㈡惟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
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分別定有明文。故訴訟標的若經當事人合意而於法院成立調解,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經查,系爭調解筆錄內容為「一、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雙方同意依清水地政事務所測量之鑑定圖〈如附件〉分割,B部分面積0點0八二九公頃由丁○○單獨所有,A部分面積0點四九七六公頃由相對人按持分比例分別共有。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雙方願意相互協助辦理分割登記。...」,故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法律關係,實已因於法院成立調解而取得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而為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原告就已取得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訴訟標的,重行起訴,即不合法,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於本件判決併予駁回,爰不另為駁回之裁定,併此敘明。
㈢又按因判決確定之登記,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土地登記規則第
二十七條第四款定有明文。系爭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業如前述,故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雖經本院駁回,惟原告尚可循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於被告丙○○、戊○○、庚○○之繼承登記辦妥後,持系爭調解筆錄單獨申請辦理分割登記,附帶說明之。
三、結論: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應以裁定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王金洲~B法官廖慧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