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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