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十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十六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伍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正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綉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