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七號
原告丁○○
庚○○戊○○丙○○辛○○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乙○○
己○○被告壬○○○○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癸○○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0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癸○○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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