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五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郭貞秀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