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七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侯永福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七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侯永福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