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О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