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4號
參加人 張雯媛 上列參加人對於原告 焦堃倫 與被告 羅隆光陳瑾琳羅靖翔 、魏秀英、 曾秀菁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人之參加。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於民國105年1月27日向本院具狀表示聲請參加訴訟,惟參加人未依首揭規定繳納裁判費,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之,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參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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