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5號
104年度親字第40號參加原告 陳柏宗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原告即參加被告 林炎灯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吳佳龍 律師被告即參加被告 王林金定
林明妝 林天香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
陳柏諭 律師被告即參加被告 林燦基
林錫堯 林明美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王碧吟 參加被告 陳太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3年度家訴字第5號分割遺產事件、104年度親字第40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