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隆選任辯護人陳聰敏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隆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志隆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刑法第247條第1項、第250條之損壞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罪嫌、刑法第174條第1項、第4項(起訴書誤載為第5項)之放火燒毀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經訊問後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衡諸社會通常觀念,為逃避審判及刑罰執行,本有較高逃亡風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殺人罪對社會治安危害甚大,本案又涉及兩條人命,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駛,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自民國104年7月27日起執行羈押,復經裁定自104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經裁定自104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審酌卷附相關事證,認被告所涉犯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刑法第247條第1項、第250條之損壞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罪嫌、刑法第174條第1項、第4項之放火燒毀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仍屬重大,被告雖坦承犯行,然其所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是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仍屬存在。而衡諸社會通常觀念,其為逃避刑罰執行,本有較高之逃亡風險,且其上述虞逃及重罪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又本案尚未審結宣判,為保全被告以利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吳保任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 官火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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