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 焦堃倫 訴訟代理人 焦雲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關於法人於訴訟上之代表,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47條、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28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前段所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既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自不能為有效之決議,且在形式上亦屬不備成立要件之會議,其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完全無決議之效力。本件原告起訴時雖列訴外人 謄春霖 為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下稱山海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嗣於本件訴訟中由被告 曾秀菁 繼任山海觀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惟查,訴外人 滕春霖 與被告山海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就第4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委任關係,業經本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65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判決不存在確定,是訴外人滕春霖以被告山海觀社區管理委員會第4屆主任委員身分所召集之第5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屬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選出之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與管理委員會間之委任關係自不存在,準此,由訴外人滕春霖以第5屆主任委員身分所召集之第6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亦屬無召集權人所召集,第6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亦無決議之效力,經該次決議所選出之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與管理委員會間之委任關係亦不存在,亦即經報備為當選被告山海觀社區管理委員會現任即第6屆主任委員之曾秀菁,並非被告山海觀社區管理委員會合法法定代理人,原告於本院審理中亦一再為相同主張,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自應補正被告山海觀社區管理委員會依法具有法定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如認有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亦應於5日內提出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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