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9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093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5年1月11日以「民事聲明異議狀」對本院於104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又抗告人雖併聲請法官迴避,但其聲請顯係意圖延滯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但書,本院無庸停止訴訟程序。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另抗告人固於民事聲明異議狀載列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 陳秀芳 為當事人,然前開書狀係併對本院104年度簡抗字第64號、104年度聲字第1955號、第1965號、第1984號、第2003號、第2009號、第2053號、第2062號、第2069號、第2071號案件表明不服之意,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魏陳秀芳 顯為另案當事人,僅於同一書狀併列,核無對本件104年度聲字第2093號聲請迴避事件為不服之意,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陳智暉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