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漢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標題文字「受刑人 陳金寶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更正為「受刑人黃漢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