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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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林振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莉江孟憲 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因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民事起訴狀中亦未表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曾於民國105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依法補正,原告於同年月14日具狀表示會再具狀陳報應補正事項,惟至今尚未具狀說明應補正事項,致本院無從特定本件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究竟為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詳細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彭品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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