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 焦堃倫 訴訟代理人 焦雲武 被告 羅隆光
陳瑾琳 羅靖翔 魏秀英 曾秀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曾秀菁訴訟代理人 游晉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0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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