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461號
原   告  邱麗玉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 律師
       簡東海
被   告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境庭
訴訟代理人  夏筱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8月22日
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並請兩造於下次庭期
前陳報本件是否有押租金之給付與收取,及金額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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