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461號
原 告 邱麗玉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 律師
簡東海
被 告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境庭
訴訟代理人 夏筱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8月22日
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並請兩造於下次庭期
前陳報本件是否有押租金之給付與收取,及金額為何,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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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