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7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被告 邱國恭
武家妤 即 武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因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民國97年4月
1日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所主張之債權額為539,579元,揆諸前揭決議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539,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故原告尚須補繳4,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