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72號原告 江滿雄 訴訟代理人 江秀春 被告 吳銀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銀鈴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為坐落桃園市○○區○○段○○○段
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177、177之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於被告所有坐落桃○○○區○○段南興小段176、175地號土地(下稱176、175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嗣經昇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177、177之1地號土地因分別通行176、175地號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43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通行176、17
5地號土地所獲得之利益為24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
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