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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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3號

原告 曾麒育

訴訟代理人 曾龍全

張耀聰 律師

被告 尤枝松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複代理人 廖威斯 律師

被告 洪恒南

詹少萍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書南

被告 洪恒泉

洪春南

林洪賽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676元【3400×(173.46+179.68)=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萬240元,尚應補繳5,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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