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3號

原告 曾麒育

訴訟代理人 曾龍全

張耀聰 律師

被告 尤枝松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複代理人 廖威斯 律師

被告 洪恒南

詹少萍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書南

被告 洪恒泉

洪春南

林洪賽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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