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3號
原告 曾麒育
訴訟代理人 曾龍全
張耀聰 律師
被告 尤枝松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複代理人 廖威斯 律師
被告 洪恒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書南
被告 洪恒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