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6號
原告 賴劉玉琴
被告 潘妤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李松諺
法官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