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6號
原 告 邵俊翰
被 告 周義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1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鄰居關係,雙方前有訴訟糾紛,詎被
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
在新北市○○區○○路○○○○○○○號5樓住處樓梯間之牆壁
上,書寫含有貶抑原告人格之如附表所示不雅言論辱罵原告
,使居住於同棟大樓住戶及路經樓梯行人等不特定多數人均
得以瀏覽上開訊息內容,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侵害原
告之名譽,致原告精神上受有重大痛苦,被告應賠償原告精
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提出書狀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原告長年不工作
,四處檢舉左鄰右舍,並以提告為藉口行索賠之實,被告絕
不會賠償原告,是原告先預謀挑釁等語。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999號刑
事簡易判決及刑事影印案卷可稽,被告並因此犯公然侮辱
罪經前開判決判處罰金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被告前揭所辯,自無可採,是原告
主張,洵堪採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
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名譽
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
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
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本件被告於不特
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樓梯間,以如附表所示言詞辱罵原
告,已足使見聞者感到難堪、不快,而貶損原告在社會上
之評價,自屬對原告名譽之不法侵害行為,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2、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
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
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
相當之數額。被告以如附表所示言詞,侵害原告之名譽,
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相當痛苦,本院審酌原告為五專畢業,
目前無業,名下有房地,被告為國中畢業,名下無財產,
108年無所得,此據原告陳述在卷,並有被告之稅務電子
閘門查詢資料結果在卷可佐,另衡以被告之加害行為、原
告所受身心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
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尚屬過高,本院認應以20,000元
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之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原告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無必要
。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之。
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諭
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穎慧
附表:
┌──┬──────────┬───────────────────────────┐
│編號│時間│言論內容│
├──┼──────────┼───────────────────────────┤
│1│108年11月間某日│我們這邊牆壁不需要你來刷樓梯滴的髒髒的(爛人)│
├──┼──────────┼───────────────────────────┤
│2│108年11月27日17時許│公樓梯滴到也不給人擦掉(自私)│
││├───────────────────────────┤
│││圈內的字有錯嗎,11月27日下午開庭拍照影印拿到法院向法官│
│││告狀,被法官打槍丟在一旁,真好笑丟人現眼│
││├───────────────────────────┤
│││做筆錄哪一天管區跟我講邵俊翰有說跟你們家怨仇結大了(我│
│││好怕)我們家什麼都贏邵俊翰就是厚臉皮輸你│
││├───────────────────────────┤
│││要告民事賠償一毛錢都不會給你敢作不敢當,甘願被判也不會│
│││賠償,臉皮真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