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29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2293號
原   告 尚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生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
被   告 誠普建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鴻謀
訴訟代理人  戴守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伍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伍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向原告訂購如原證1磚材材料
合約明細表之地磚營造材料(下稱系爭貨物,如附表),
價金原為新臺幣(下同)127,707元,經以122,457元成
交,被告並於同年月22日以匯款方式給付原告24,352元訂
金;嗣後被告再於109年6月8日向原告購買「環保透水
磚30*30*6紅色544片」(下稱系爭追加貨物),價金
為21,650元(包含貨物價款20,650元及堆高機1,000元)
,原告並已依約於109年6月10日給付系爭追加貨物予被
告,至系爭貨物亦已製作完成,惟因被告拒絕收受而尚未
出貨。查系爭貨物與追加貨物之價金合計為144,107元,
扣除已給付之24,352元訂金後,被告尚餘119,755元價金
未給付原告,爰依兩造間買賣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19,755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兩造二次簽訂買賣契約之流程如下:
1、兩造先於109年5月20日就系爭貨物成立磚材買賣契約(
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原告先於109年5月15日,將原證
1磚材材料合約明細表(品項如附表所示)傳真予被告,
被告並在確認明細表內容無誤後,於109年5月20日回傳
予原告,另於109年5月22日以匯款方式支付訂金24,352
元,顯見兩造確實於109年5月20日簽訂系爭買賣契約甚
明。
2、系爭買賣契約後,原告即開始製作生產系爭貨物,後被告
於109年6月8日以電話向原告表示另急需紅色磚材(即
系爭追加貨物),由於被告急需且原告就追加貨物尚有庫
存,原告遂同意由被告傳真原證2訂購確認單傳真原告,
並成立系爭追加買賣契約,原告並已於109年6月10日依
被告之指示,將與追加貨物之規格、數量均完全相符之貨
物運送至被告指定之地點,交由被告指定之人員簽收,有
出貨單在卷可佐,顯見兩造於109年6月8日確已另行成
立系爭追加買賣契約,被告並已收取系爭追加貨物甚明。
(三)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1、被告辯稱係因原告無法供應系爭貨物,故延遲至今仍未給
付買賣價金云云,惟查:兩造於109年5月20日成立系爭
買賣契約後,原告即將系爭買賣契約之訂單上線生產代號
設為「CP027」陸續生產系爭貨物,並已於109年6月底
全數生產完畢,有原告所有之機台生產日報表可參,且原
告將系爭貨物生產完畢後,曾數次以電話通知被告即將出
貨,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物之剩餘價金98,105元及追加貨
物之價金21,650元,共計119,755元,詎被告竟稱已取消
系爭買賣契約,至於追加貨物之21,650元則以已給付之24
,352元抵付云云,拒絕收受系爭貨物及給付買賣價金,原
告只好將生產完畢之系爭貨物堆放於原告廠房迄今,是被
告辯稱因原告無法供貨故尚未收受系爭貨物云云,亦屬無
據。
2、被告雖辯稱系爭追加貨物屬於系爭貨物之一部,兩造並未
另外成立系爭追加買賣契約云云,惟系爭追加貨物之訂購
確認單與系爭貨物之訂單,二者是不同的訂單,且數量、
顏色均對不上。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兩造間僅成立系爭買賣
契約,並未有系爭追加買賣契約,原告所稱109年6月10日
係針對系爭買賣契約之出貨日期,原告所提原證2訂購確認
單為原證1磚材材料合約明細表第1項(即附表項目1)之
出貨單據,由被告訂購後傳給原告確認出貨,原證3則為出
貨至工地之單據,被告對原告之訂單始終只有一份即原證1
,被告亦已支付訂金24,352元,因原告遲遲無法出貨,就如
附表所示編號2至7之磚材都沒有貨,被告才設更設計,將
系爭買賣契約之貨物改為「環保透水磚30*30*6紅色」即附
表編號1之貨物,數量增為544片,貨款(含推高機)共21
,650元,而被告已付24,352元,所以不用再給付貨款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就系爭貨物於109年5月20日簽訂系爭
買賣契約,約定買賣價金為122,457元,被告並已給付訂
金24,352元之事實,業據提出原證1之磚材材料合約明細
表為證,且為被告不爭執,應堪採信。
(二)又原告主張兩造於109年6月8日就系爭追加貨物另成立
系爭追加買賣契約,貨款(含推高機)共計21,650元,被
告並已受領系爭追加貨物,惟被告就21,650元及系爭貨物
之尾款98,105元,合計119,755元未為給付等語,被告則
否認兩造另有成立系爭追加買賣契約,辯稱因原告就系爭
貨物之如附表編號2至7之貨物無法出貨,故被告變更設
計,將系爭買賣契約之貨物改為「環保透水磚30*30*6紅
色」即附表編號1之貨物,數量增為544片,貨款(含推
高機)共計21,650元,被告已付24,352元,所以不用再給
付貨款等語,並以前詞置辯,查:
1、按在雙務契約中,雖一方當事人未依債之本旨提出自己之
給付,並非不得請求他方履行其債務,惟如當事人於定約
時,已將當事人一方之給付提出,約定為他方應為給付之
清償期,則於該當事人一方證明其已依契約本旨提出其本
身給付前,應認他方應為給付之清償期尚未屆至,其自得
拒絕給付。本件兩造既不爭執成立如原證1之磚材材料合
約明細表內容之系爭賣賣契約,而依該磚材材料合約明細
表付款方式所約定;「20%訂金」、「80%貨到收現」,
可知被告就訂金以外買賣價金之清償期,乃為原告將貨物
送到指定地點後,再由被告以現金支付;原告雖主張系爭
貨物已製作完成,因被告拒絕收受而尚未出貨等語,並提
出機台生產日報表、及磚材堆放廠房照片為證,惟此充其
量僅能證明原告有製作如附表所示規格、數量之磚材,尚
無法憑為證明被告即有拒絕受領之事實,原告就此復未能
確實舉證以實其說,其為主張,自無可採;是以,原告就
系爭賣賣契約既尚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義務,揆諸前揭
說明,被告給付剩餘買賣價金之清償期應認尚未屆至,是
原告於被告債務之清償期尚未屆至前,請求被告給付系爭
賣賣契約之剩餘買賣價金98,105元,要無理由。
2、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6月8日另向原告訂購紅色磚材即
系爭追加貨物,並傳真原證2訂購確認單予原告,而成立
系爭追加買賣契約,原告亦已於109年6月10日交貨予被
告等語,亦據其提出訂購確認單、出貨單等件影本為證,
並為被告不爭執該訂購確認單之真正及原告已出貨之事實
。被告雖辯稱:沒有系爭追加買賣契約,係因原告就系爭
買賣契約之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7之磚材都沒有貨,被告
才設更設計將系爭買賣契之貨物改為「環保透水磚30*30*
6紅色」即附表編號1之貨物,數量增為544片云云,惟
為原告所否認,而觀以該訂購確認單所記載貨物規格「環
保透水磚30*30*6紅色」,與系爭買賣契約所約定磚材材
料合約明細表上如附表編號1貨物規格「環保透水磚30*3
0*6橘色」,明顯不同,是否為同一品項,已非無疑,被
告又未舉證證明該訂購確認單確係兩造間針對系爭買賣契
約之貨物規格及數量所為變更,被告所辯,即乏所據,應
認原告主張兩造間有成立系爭追加賣賣契約,洵堪採信。
3、綜上可知,系爭買賣契約及系爭追加買賣契約係分屬不同
之契約,被告既不爭執其已收到系爭追加貨物及尚未給付
系爭追加買賣契約之貨款(含推高機)21,650元之事實,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貨款21,650元,自屬有據;另原
告就系爭賣賣契約之剩餘價金,雖因清償期之未屆尚不得
請求被告給付,惟被告仍負有價金給付之契約義務,被告
自無得請求原告返還已清償之訂金24,352元,並主張與其
所負系爭追加買賣契約貨款債務互為抵銷之餘地。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上開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
,65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
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穎慧
附表
┌──┬────────┬──┬───┬────┬─────┐
│項目│工程項目及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總價│
│││││(新臺幣)│(新臺幣)│
├──┼────────┼──┼───┼────┼─────┤
│1│環保透水磚316片│M2│28.44│600│17,064│
││30*30*6cm橘色│││││
├──┼────────┼──┼───┼────┼─────┤
│2│環保透水磚325片│M2│29.25│600│17,550│
││30*30*6cm黃色│││││
├──┼────────┼──┼───┼────┼─────┤
│3│環保透水磚228片│M2│20.52│600│12,312│
││30*30*6cm綠色│││││
├──┼────────┼──┼───┼────┼─────┤
│4│環保透水磚70片│M2│2.80│600│1,680│
││20*20*6cm黃色│││││
├──┼────────┼──┼───┼────┼─────┤
│5│環保透水磚295片│M2│17.70│600│10,620│
││30*20*6cm綠色│││││
├──┼────────┼──┼───┼────┼─────┤
│6│環保透水磚300片│M2│18.00│600│10,800│
││30*20*6cm橘色│││││
├──┼────────┼──┼───┼────┼─────┤
│7│環保透水磚275片│M2│11.00│600│6,600│
││20*20*6cm綠色│││││
├──┼────────┼──┼───┼────┼─────┤
│8│換模具工資│式│1│40,000│40,000│
├──┼────────┼──┼───┼────┼─────┤
│9│運費│式│1│5,000│50,000│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