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小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184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告 陳定雄 即陳膺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299元,及其中新臺幣9,088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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