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9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91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新基

被告 陳冠宏 原住○○市○○區○○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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