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08號
原告 潘朝義
被告財團法人三教寶宮
法定代理人 張栢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地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640平方公部分上之樹木移除後交還予原告。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50元,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表可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16,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650×640=041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