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87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873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蘇建銘

被告 黃鴻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66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6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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