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1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被   告  饒万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係在高雄市,有本院依職權
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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