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六小字第2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歐婉如
羅惠芳
被 告 江東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