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藏寶 (即林藏寶之繼承人)
林雨萱 (即林藏寶之繼承人) 林科宏 (即林藏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藏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零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