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23號上訴人 賴靜怡
賴俊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大甲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0,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4,467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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