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29號聲請人 許富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清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謝清俊於106年11月14日簽發,票面金額160,000元之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謝清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