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九五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0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二六.五七一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七四八號處分不起訴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驗餘淨重二六.五七一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甲○○所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七四八號案中,確扣有安非他命二包(驗餘淨重二六.五七一公克)上開案件之扣案物,經送驗結果確驗出有安非他命反應,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成績書在卷可稽,係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