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八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四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林信旭~B法官許炎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蘇萱~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曾國財 │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陸萬玖仟 陸佰元│YA五一一二五九│││││行│││四││├─┼─────────┼─────────┼───────────┼────────┼────────┼──┤│2│曾國財│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壹拾萬元│YA五一一二五九│││││行│││三││├─┼─────────┼─────────┼───────────┼────────┼────────┼──┤│3│嘉耕塑膠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捌萬元│QA0六四九三九││││司│行│││四││├─┼─────────┼─────────┼───────────┼────────┼────────┼──┤│4│ 曾華昌 │桃園縣蘆竹鄉農會外│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肆萬捌仟元│0000000│││││社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