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6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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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0二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玖包(淨重共計捌拾柒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晚上六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三樓之十號內,為警查獲其持有毒品之事實,並扣得安非他命七包(淨重共計六十二.一二公克)、安非他命二包(淨重共計二十
五.0五公克),經聲請人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七六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惟該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云云。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九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笫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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